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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铺老板为增功效往凉茶中加止咳药 获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6] 来源:茂林食品 点击:[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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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要:越秀区中山六路一家凉茶铺的铺主王某为了增加凉茶的功效、吸引更多回头客,往凉茶中违法添加治疗咳嗽、感冒的西药。

今年7月25日,广州日报报道了《这档凉茶超有效?秘方竟是加西药》:越秀区中山六路一家凉茶铺的铺主王某为了增加凉茶的功效、吸引更多回头客,往凉茶中违法添加治疗咳嗽、感冒的西药。

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法院针对“凉茶是否属于食品”、“‘凉茶+西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了评判。

案情:

查获凉茶店27瓶粉末品

来自喉疾灵胶囊等药物

据指控,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8月5日间,被告人王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内经营某食品商行时,在其配制的凉茶中添加药物,并将凉茶对外销售。2016年8月5日,广州市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商行进行检查,查获王某存放在商行内的彩色粉末6瓶、灰白色粉末21瓶以及止咳茶、感冒茶等凉茶。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测:上述彩色粉末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灰白色粉末被检出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止咳茶被检出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感冒茶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王某称,这些粉末来自喉疾灵胶囊、咳特灵胶囊和氨咖黄敏胶囊。

辩解:

凉茶有药效属药品

添加西药并非有毒

在法庭上,辩护人提出“凉茶不是食品,而是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的辩护意见。其称,凉茶的配方全部是由药品组成,凉茶是由水加中草药熬制而成,不是单纯的食品。

而且,被告人王某在凉茶中加入的咳特灵胶囊、氨咖黄敏胶囊,都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标有“OTC”标志的非处方药,咳特灵胶囊的主要成分是马来酸氯苯那敏,氨咖黄敏胶囊的主要成分是马来酸氯苯那敏和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和对乙酰氨基酚都是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成分,并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只有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成分,才构成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

含有中药材≠药品

依法不得添加药品

针对“凉茶是否属于食品”的问题,越秀法院评判认为,凉茶配方中含有中药材,但其本身不等同于中药材,中华传统文化及当今社会中对中药材的运用并非都是作为中药,典型的情况就是在食物中加入中药材烹调。鉴于凉茶配方含有中药材,因此具有一定的养生保健功能,而不是具有医学上的治疗功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的定义,凉茶属于食品当中供人饮用的成品。

判决书还引用了多份政府文件说明,国家对凉茶的生产经营是作为食品来监督管理。比如,《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凉茶属于传统手工技艺,而不属于传统医药;国家统计局在《居民消费支出分类》中将凉茶列为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向涉案商铺核发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判决书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被告人王某在凉茶中添加的是非处方类西药咳特灵胶囊、氨咖黄敏胶囊,咳特灵胶囊、氨咖黄敏胶囊是国家允许使用的药品,但按照法律规定是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因此,被告人王某在凉茶中添加非处方类西药的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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